2008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書介】《辛普森案的啟示-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看看美國,想想台灣


書名:《辛普森案的啟示-美國的自由及其代價》
【博客來連結】

作者:林達
出版社:時報出版
出版日期:2004年04月24日

這是作者「近距離看美國」三部曲的第一部。這裡有〈部份內容〉

這不是一本法律專書-它並沒有紀錄辛普森案的每一吋細節;這也不是一本政治哲學書籍-它不是用艱深的學院用語寫成的。這本書,不妨看成是托克維爾《民主在美國》一書的續集:同樣都是從外國人的眼光來看美國,而且是由歷經文革的中國作者在美國生活後寫下的觀察心得。

為什麼要看美國?這當然不是為了研究有什麼誘因吸引我們的總統跟立委去取得美國居留權,是為要了解這個民主國家的政治生活的實況,回過頭來觀照台灣的政治生活,是否能更加符合民主的諸般價值。

全書分為十五個章節,以書信的形式談論美國憲法的前十條修正案,也就是習稱的
「權利法案」。辛普森案佔去了本書後半的三分之一,因為它涉及大量司法體系運作的實況,以及其背後所蘊涵的、保護公民權利的思維。前半部份則廣泛討論關於擁槍、人身自由、以及言論自由。

作者在這本書中想要描述的,是這十條權利法案在美國的公眾生活落實的同時,美國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及圍繞在「自由」與「代價」的激烈爭論,一如作者所言:『當權利與安全兩難時,處理和抉擇的複雜。甚至在安全的權衡下,自由如何被迫退讓,而(在此時)選擇和堅持自由是何等痛苦…特別是後來九一一事件發生(按:是書於1996年於中國出版),這樣的矛盾立刻變得尖銳而真實。』

然而作者對於美國人民在這方面的態度,也有令人印象深刻的描述:『美國人民對於立法與案例所涉及的公民權利問題的認真態度,展現出持久的頑強與理性的思索』,在『權利與安全的兩難』上,『自由』也是一種選擇,是在『了解其代價,測試過自己的承受力後,而作出的選擇』。如果不是一個可以理性思考,承擔責任的「個人」,要如何作出這種選擇呢?

這本書處處都透露著美國社會將「個人」置於何等地位,如同作者在最後一章〈他們都是美國人〉所提到的:『整個社會、法律到人們的習慣……都把個人意志的自由與個人的奮鬥視為高於一切……如果沒有個人意志的自由和個人生活的幸福,誰來奮鬥?若無大多數人的奮鬥,何來社會的繁榮?

【這段話完全戳破國民黨宣傳的『經濟官僚神話』:創造台灣繁榮的,不是經濟官僚,更不是任用這些官僚的領導者,而是台灣人民自己!】
書中有許多的討論,都可以套用到台灣的當下的狀況,例如第四修正案,幾乎就是陳雲林來台期間,警方執法是否過當的討論基礎。但諷刺的是,這個社會的多數人似乎認為,政府是對的『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除依據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證,並詳細說明搜查地點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發出搜查和扣押狀』這串話在他們的認知中,似乎不能在台灣類推適用。

【關於這個問題,請參考地圖會說話這篇
走鋼索的民主。】

從主題的辛普森案,來檢視台灣的司法,實在有說不完的話題。FunP上面應該可以搜尋到成篇累牘的討論。懶惰如我只會問最簡單的問題:

『你認為被告的罪名成立嗎?
『那,你認為被告得到了公正的審判嗎?』

拿這兩個問題去問人,可能得到一陣沉默,也可能是含糊其辭的答案,也可能得到完全睜眼說瞎話的答案。這個問題裡的「被告」,可以代換成任何人,特別是在
法務部次長已經預設前朝的官員都可能是貪污案被告的時候

另一個問題在於,國家可以用龐大的財力與人力追訴這個被告,而被告如果不能享有合法權利的保護(例如美國憲法的第五號及第六號修正案),這樣真的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嗎?

作者提到,『美國人認為,只要侵犯公民權利的案件,發生在一個美國公民身上,就可能發生在自己身上』。具體一點說,有的人會企圖把前面兩個問題代入『陳水扁』,然後化約成『挺扁跟反扁』這種二分法,但如同曹長青指出來的,這種「挺」與「反」〈根本是假議題〉,『扁是否得到公平審判更加不是對涉嫌的貪污等違法行為的認同』。

今天陳水扁會被司法不公平的對待,明天任何人就有可能遭受一樣的待遇。但是在我遇到的對話者中,很多卻抱持完全相反的態度,也就是「別人發生的事,絕對不會發生在我身上」,態度樂觀地像是『感覺中國不會對我們射飛彈』的伯公一樣。我很佩服獨孤木兄還願意寫一篇〈長文〉來駁斥這種人。

這樣的人可能同樣也無法接受,所謂「人權」,是「人民」向「政府」主張的,是抵抗國家侵害的武器。他們也分不清楚『抗議的群眾攻擊警察造成人身危害』跟『警察執法過當侵犯人民權利』是兩個命題。這樣的程度卻硬要纏夾不清地混淆兩者,實在很難討論。

【關於這個題目,意識形態咖啡館這篇
【館友投稿】總統應該為警察執法過當道歉底下的回應中,有許多先進發表精譬的見解,值得一看。】

言論自由則是書中前半段反覆強調的概念。作者也對這個觀念加以解釋:言論自由是「內容中性」的,它並不是為了追求真理,它甚至要排除真理,以防止個人或團體宣稱他們自己是唯一的真理,進而排除其他人發表言論的自由。

另一方面,言論自由也包含了「不能強迫別人接受」這個概念。以色情刊物為例,它是合法的,可以陳列的,但是書店不能讓不想看的人看到,也必須讓家長能預防小孩子看到,所以勢必要作出區隔。這其實也是一種對個人選擇的自由的尊重-想看的人知道要去哪裡看,不看的人可以選擇遠離,不要看到自己不願意看到的事物。

當我看到某個知名部落格,三天兩頭就有滿嘴污言穢語的人去鬧事,然後還嗆聲格主說『你砍留言就是侵犯言論自由』。然而這個沒禮貌的傢伙沒有想過,他的言論自由不可以侵犯到不想看他留言的人,包括格主在內。那傢伙可以不要去,但不能去了還留垃圾在人家家裡。在別人的權利範圍內,格主當然可以排除這種侵害。


看完這本書,抬頭看現在的社會,多數人認為只是『少數人在破壞』,而縱容政府用草率的方法來應對這些所謂「少數人」,這已經隱含了對公民權利的威脅。正如作者所言:『在一定的氣候下,無視公民權、踐踏公民權的細菌就會突然蔓延,危及每一個個人。

很不幸的是,現在的台灣已經開始出現這樣的氣候了,就像吾友哈比爸寫的這篇〈台灣會恢復一黨制嗎?〉。甚至連馬英九的老師都注意到這個問題,公開投書「提醒」馬英九了【請參考MJ:簡單讀英文
〈馬英九的難題:哈佛恩師投書國際媒體 很挺野草莓訴求喔(還叫你趕快修改羈押條文)〉】。

生活在台灣的人民,能不慎乎!